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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等院校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研究

撰稿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日期:2010-11-02 浏览量:4331

日本高等院校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 徐国兴

摘要 日本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的“分类”特征是大众化阶段高等院校类型多样化发展、院校自治和社会控制之间平衡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多样化发展的客观产物,其内涵分别体现在认证评估客体、主体和指标体系的分类上。建立分类认证评估制度体系是当前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和共同趋势之一,日本的经验能够提供很多理论上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 大众化 高等院校 分类认证评估 日本

本文分析日本高等院校分类认证评估制度产生的各种客观因素、基本内涵及其经验对他国相关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日本高等院校分类认证评估制度产生的客观基础

(一)大众化阶段高等院校类型多样化发展的需要

日本高等教育现在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后期。大众化不仅是高校在数量和规模上的简单同比扩大,而且是高校性质的丰富多样化。高校性质的丰富多样之一主要体现在高校类型的多样化方面。日本高校类型多样化可以从高校层次和办学主体两个角度分析。

从高等院校层次上来说,日本有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和专修学校4类。大学一般为4年制,短期大学一般为2年制。高等专门学校为非大学高等教育机构,学制为5年,招收初中毕业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专修学校不是“学校”而是进行类似于学校教育的场所,不能颁发学校教育的毕业文凭。[1]所以,在日本,一般高等院校多指前3类高校。从办学主体来讲,高等院校有国立、公立和私立之分。国立由中央政府举办,公立由各自治体即地方政府举办,私立由学校法人设立和管理。因此,日本现行的高等教育体系由9类高等院校组成,从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看,占据主体地位的都是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见表1)。由于不同类型的高校具有不同的性质,认证制度必须分类进行才能有效。

表1 日本高等教育类型:2009

    大学 短期大学 高等专门学校 合计
国立 校数 86 2 55 143
学生数 622000 3 50055 675358
公立 校数 92 26 6 124
学生数 137000 10000 4028 151028
私立 校数 595 378 3 976
学生数 2087000 151000 2003 2240003
合计 校数 773 406 64 1243
学生数 2846000 161003 59386 3066389

资料来源:文部科学省学校基本调查-平成21年度(确定值)结果的概要。

(二)院校自治和社会控制平衡的需要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历史来看,作为高校存在和发展基础的“自治”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对日本大学有关人士来说,“大学自治”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绝对概念,无论私立还是公立高校,相对于社会和政府传统上都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地位。社会和政府也认可大学自治在高校存在和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以及大学对社会的独特贡献,也清醒认识到外部力量无法直接而有效地控制高等教育。“大学自治”传统越强,不同大学之间的独特性就越强,因而整体制度所体现的多样性也就越强。

但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性极强的现代社会高等教育机构不与外部社会及其政府发生关系极为困难,简而言之,学校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种物质基础就取之于社会。在传统社会里,高等院校一直以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创造为己任,并以此向社会展示其存在的合法性,从而获得必需的社会资源。然而,高校发展到现在,所需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于是,其消费社会资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不能不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大众强烈关注的内容。社会对高校进行外部控制的客观需要越来越强,社会不再仅仅停留于满足高校口头表达的对社会事业的忠诚度,更要看到高校贡献于社会的实际证据,这是高等教育社会问责机制产生的最本质因素,成为日本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的基本目的之—。

由此,现代大学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面临着两种控制力量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大学自治对大学内部控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社会对大学强化外部控制的需要。以认证评估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为平衡院校自治和社会控制之间矛盾关系需要而产生的新型制度,但是,由于高等院校极强的独立性和多样性,趋于统一控制的认证评估制度只有分类进行才具有可行性。

当然,日本中央政府有财政和行政力量妥善协调两种控制力量的矛盾,其前提是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准确把握本国高等教育特征、其发展对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客观需要以及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基本特征,并积极主动推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多样化发展的需要

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多样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既包括制度化的质量保障体系,如认证评估,也包括一些非制度化和部分学校实施的质量保障措施,如学生评教、新生导人教育和补偿教育等。制度化的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由日本《学校教育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所规定的一系列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的组合,它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的自我评估、设置认可、认证评估和国立大学法人评估等四个基本形式。[2]这是日本中央政府积极推动认证制度发展的法律和政策表现。

制度化的高等教育评估形式是当前保障日本高等教育质量的主导力量,而在制度化的高等教育评估中,认证评估制度是核心。作为核心制度若要发挥其应有作用,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就必须能够兼顾不同类型高校的不同特点,这就需要采取分类认证评估措施。所以分类认证评估也是日本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自身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日本高等院校分类认证评估的基本内涵

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体系由评估客体、评估主体和评估标准三个基本元素构成,因此,其内涵从评估客体、评估主体和评估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分解。

(一)认证评估客体即高校的分类

日本高校类型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等专门学校、短期大学和四年制大学。从高校的办学主体,可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等三种类型,其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国立和私立四年制大学。如此众多的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同时共存是日本高等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重要标志之一。不同类型的高校具有不同的基本性质,对不同性质的高校实施认证评估时也需要分门别类进行,因此,高等教育分类认证评估制度首先是根据被认证对象的客观分类。

(二)认证评估主体及评估机构的分类

日本认证评估的主体是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的高等教育认证评估机构。这些认证评估机构必须得到文部科学省的认可,才能合法的从事高等教育认证评估事业。这也是在日本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中“认证”一词的基本含义。

目前,日本的认证评估机构很多,大多成立于2004年之后,历史比较短。比较有影响的高等教育认证评估机构有十几个,而且数量还在增加。其中,国立大学协会、公立大学协会、日本私立大学联盟、日本高等教育评价机构、日本私立大学协会、日本私立短期大学协会、短期大学基准协会和大学基准协会等是由大学自发组织的认证团体。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高等教育认证评估机构。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和律师协会等是由其他机构特别是行业协会组成的高等教育认证团体。[3]在众多高等教育认证评估机构中,影响较大的有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和大学基准协会等。这两个机构的历史相对比较悠久,大学基准协会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而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也存在了十七年。不同认证评估主体在高等教育认证评估的很多方面会产生差异。

(三)认证评估标准即指标体系的分类

即使同一认证评估机构对同一类型高校的认证评估也存在着评估指标体系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有三个方面:认证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标准体现了被评估对象不同侧面的基本特征;认证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层次性;总体指标尽可能照顾到具体高校特征。这里以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对四年制大学的院校评估为例,对评估指标体系的分类性予以说明。

1、根据被认证对象设定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标准

日本高等院校和专业类型的多样化是分类认证评估制度产生的客观基础。但是,不同类型的院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也具有某些共同的本质,这就要求设定一些共同的评估标准,日本不同认证机构对不同类型高校的认证评估虽然各有差异,但是其评估基准一般都包括高校办学目的、教育研究组织(实施体制)、教学和教辅人员、招生、教育内容和方法、教育成果、学生支援、设施设备、教育质量保障体制、财务和管理运营等11个方面。

2、认证评估指标体系的层次性

该机构对四年制大学的院校认证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从抽象到具体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上述11个基本标准。11个基本标准分别针对高等院校组织的不同方面,每一个基本标准下面设有两个层次的具体标准。

3、总体指标设定尽可能照顾到具体高校特征

这一点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定性和定量指标兼顾。这在第一层次表现最为明显。11个基本标准中既有定量的评估标准,也有定性的评估标准,但是以定量评估标准为主,定性评估标准只有“高校办学目的”。而且,“高校办学目的”这一标准的设定和评估也非常耐人寻味,“高校办学目的”这一基准的具体内容不是由机构设定而是由高校自主设定。因此,机构对高校办学目的的评估不是评估该大学是否实现了机构所要求的办学目的,而是本大学所设定的教育目的是否适当,同时是否实现了所设定的大学办学目的。

同一指标对不同层次院校要求不同。主要体现在“教育内容和方法”这一基本指标上,在这一指标上,把本科教育课程、研究生教育课程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分开进行认证评估。这是因为虽然同样是四年制大学,但是不同水平的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层次不同。有些大学只有本科,有些不仅有硕士阶段还有博士阶段的学生,更有一些学校还招收专业学位学生。不同层次课程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显然具有本质差异。

对不同类型学校所要求的评估指标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设立了两个选择性评估基准上。上述11个基本侧面主要针对大学的教育方面。教育是所有大学的基本功能,但是毫无疑问,现代社会的大学还有科研和社会服务两项主要功能。不过,这两项功能未必是所有大学都能够具有的。因此,在11个基本侧面之外,认证评估机构又设定了“研究活动状况”和“对正规课程以外的学生所进行的教学活动的状况”两个选择性评估标准,让大学自愿参与评估。

三、经验及启示

综上所述,日本高等教育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分类”特点的出现是大众化阶段高等院校类型多样化发展、院校自治和社会控制之间平衡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多样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分类特点体现在认证评估客体、主体和指标体系上。首先,评估客体类型的多样化决定了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基本特征。其次,认证评估主体的分类是分类认证评估的又一重要内涵。第三,评估指标体系的分类是分类认证评估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认证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标准体现了被评估对象不同侧面的基本特征、认证评估指标体系具有层次性、总体指标要尽可能照顾到具体高校的特征。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高等教育结构和功能的多样化,近年来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尤其是分类认证评估制度体系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和共同趋势之一。日本高等院校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验能够提供很多理论上的有益启示。比如,高等院校认证评估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制度而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制度形式,因此,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说,就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准确把握本国高等教育发展对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客观需要和分类认证评估制度的基本特征。

参考文献

[1]学校教育法.市川须美子.教育小六法[z].日本东京:学阳书房,2005.83-115.

[2]大学评価•学位授与机构.高等教育に关する质保关系用保集[eb/ol].http://www.niad.ac.jp/n_shuppan/glossary/niadue_gloss ary.pdf,2008-08-01.

[3]日本技术者教育认证机构[eb/ol].http://www.jabee.org/index.html,2009-9-21.

 

(文见《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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