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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教师惩戒权之后设来源与规范限制
撰稿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日期:2020-06-16 浏览量:4353
受教育权:教师惩戒权之后设来源与规范限制
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轴,因此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就不能绕过受教育权。在该思路之下,不仅需要考虑教师惩戒权可能会给受教育权带来何种影响,而且还尤为需要注意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所具有的能动面向。在来源上,受教育权间接地决定着教师惩戒权的产生,但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兴起以及国家教育权的介入,二者之间的关联逻辑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运行上,作为目的指向,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构成了限制。体现在规范逻辑上,该限制是通过受教育权规范构造中的权力面向来实现的。由于受到受教育权的限制性影响,教师惩戒权规范构造中的豁免情形被取消,而只保留了特权、要求和权力;其中,权力只可能是在弱意义上而言的,也即其仍要处于受教育权的限制之下。
10.14121/j.cnki.1008-3855.202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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